中华笑城    欢乐万荣

中国(万荣)砼外加剂网

首页 >> 法律服务 >>案例分析 >> 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是职务行为还是债务加入?
详细内容

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是职务行为还是债务加入?

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是职务行为还是债务加入?

                                                                                                                             

以案释法

2019年7月23日起,张某在某医院处先后从事保安、食堂、后勤等工作。刘某系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5月25日,张某从某医院处离职,离职当天某医院向张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张某工资总计30000元,刘某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某医院公章。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和刘某支付欠付工资30000元。


法院审理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张某在某医院处提供劳务,与某医院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某医院应当支付张某相应的劳务费。经确认,某医院共欠张某工资30000元。故,某医院应当支付张某劳务费30000元。尽管刘某在出具的欠条中签字,但其作为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并在加盖医院公章的欠条上签字系其履行职务行为,张某要求刘某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关于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的签字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个人行为,视为该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法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是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法人行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中,刘某作为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欠条上签字,但并未示明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如果直接将上述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理解为是一种对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免会扩大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刘某签字的欠条中还加盖了某医院的院章,故,刘某在欠条中签字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是一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是在代表某医院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某医院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来源:淄博高新区法院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