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履行条件的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表述?附履行条件的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表述?裁判要旨 对于附履行条件的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判项履行条件成就后,自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至履行条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即单倍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仍未履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本判决执行的问题 应当指出的是,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被诉侵权人的重要抗辩理由。对于因涉案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止,使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二审判决前无法作出无效审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二审判决的执行作出相应的安排,包括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判项的执行附加必要的条件,以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涉案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虽系因专利权人与案外人的纠纷所引起,但相对于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显然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的责任在于专利权人,不能让被诉侵权人对此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人民法院也要防止因专利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专利无效行政程序被恶意中止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考虑本院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前述认定,以及案外人某3公司、东莞某某公司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已经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提出了具体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高度可能性。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决定的认定可能对相关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本案判决的执行造成重大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某1公司名下拥有17项有效专利,而某1公司完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通过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将针对涉案专利权的财产保全措施明显不合理地延迟至2026年,导致涉案专利的无效行政程序无法进行,必然导致本案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失衡。某1公司的此种行为明显不合常理,违背诚信原则,不能被本院认同。因此,本院将某1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作为本案二审判决能够执行的前提条件,并对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一并安排如下: 第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就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之前,深圳某某公司、罗某湘可以暂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后,某1公司可将该审查决定立即通知深圳某某公司、罗某湘,深圳某某公司、罗某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的判项内容,并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第三,自本判决送达深圳某某公司、罗某湘之日起,至深圳某某公司、罗某湘依照前述第二项某1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之日止,深圳某某公司、罗某湘应当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深圳某某公司、罗某湘自某1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四,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宣告无效的审查决定且该审查决定已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本判决不再执行,本案深圳某某公司、罗某湘已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1公司负责返还。 第五,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某1公司可以就深圳某某公司、罗某湘自本判决送达后实施的侵权行为另行主张权利。 基于上述安排,对于深圳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中止诉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裁判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基于二审新查明的事实和涉案专利权的具体情况,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212133****.0、名称为“一种反重力水滴加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向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维权合理开支2500元,共计10000元; 四、驳回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就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之前,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可以暂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后,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可将该审查决定立即通知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并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判决第三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宣告无效的审查决定且该审查决定已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本判决不再执行,本案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已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返还。 自本判决送达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之日起,至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在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判决第三项之日止,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应当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债务利息。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自收到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通知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履行本判决第三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85元,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负担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某湘负担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